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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中心医院病房楼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浏览: 发布日期:2020-03-03
河南慧之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基本完成禹州市中心医院病房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评价结论等进行第二次公示,以便征求广大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公告内容如下:
1、建设项目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禹州市中心医院病房楼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禹王大道东段113号禹州市中心医院院内
建设单位:禹州市中心医院
项目性质:新建
建设内容及规模:禹州市中心医院病房楼建设项目位于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禹王大道东段113号禹州市中心医院院内,东邻朱寨路、西邻颖川路、南邻禹王大道、北邻行政北路。项目占地面积约5093.9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48058.26平方米。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1)废水:污水主要是诊疗室、化验室、病房、洗衣房等污水;医院行政管理和医务人员生活污水;食堂排水。化验室、发热门诊废水属于医疗废水分质收集进行预处理,处理后与其他废水进入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预处理标准的要求后经市政管网排入禹州市污水处理厂,对周围地表水环境影响不大。
(2)废气:分析预测结果表明,项目只要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尽量减少或避免非正常工况的发生,项目大气污染物对周围大气环境质量影响不大。分析预测结果表明,各污染物预测浓度和占标率均较小,项目建成后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3)噪声:本项目完成后各厂界噪声昼、夜间预测值均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本工程完成后在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对周围声环境质量影响不大。
(4)固废:本项目产生的职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危险废物中,医疗危险废物进行消毒处理后放入专用的容器或口袋中密封,再交有资质单位处置;污水预处理站剩余污泥经过消毒后进行脱水封装,再交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建成后各项固废均能得到合理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3、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1)废水:本项目废水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预处理标准的要求后经市政管网排入禹州市污水处理厂,污染防治措施可行。
(2)废气:项目污水处理站恶臭经生物除臭塔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处理后的H2S、NH3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中规定(H2S 0.03 mg/m3、NH3 1.0 mg/m3),污染防治措施可行。
汽车尾气经机械排风系统(通风为6次/h)收集后通过排烟管道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可行。
食堂油烟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一根总风管引出,通至楼顶经专用油烟净化器净化后排放。处理后的油烟排放浓度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的排放限值要求(2.0mg/m3),污染防治措施可行。
(3)噪声:本项目主要噪声来自各类泵、风机、冷却塔等机械噪声、门诊大厅社会噪声和停车场噪声。在采取相应的减振、降噪措施后,院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全部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理处置,不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4、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禹州市中心医院病房楼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厂址为医疗卫生用地,选址可行;项目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可行,废水、废气、噪声可实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全部得到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项目能够被公众认可。因此,该项目在有效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充分考虑环评提出的建议后,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评价认为该项目的建设可行。
5、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和范围
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建设地附近的居民、企事业单位。
征求意见内容如下:
(1)您是否关注本项目建设?
(2)您对本工程的态度?
(3)您认为本项目建设对当地有益影响在哪些方面?
(4)您认为本项目建设当地的不利影响在哪些方面?
(5)对本项目的建设最关心的环境问题是什么?
(6)项目产生的废气对周边环境影响您是否可以接受?
(7)您认为当地的环境现状如何?
(8)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是否能接受?
6、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禹州市中心医院
单位地址: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禹王大道东段113号禹州市中心医院院内
联系人:张总 联系方式:13837443111
环评单位名称:河南慧之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魏工 电话:13069530912 邮箱:1076026810@qq.com
7、公众意见调查形式和期限
公示时间为即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众可通过电话、信函、传真或电邮方式,向环评单位或建设单位咨询该项目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注]:请公众在发表意见的同时尽量提供详尽的联系方式。
征求意见稿
公众参与调查表